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五条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其他市县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或者新建、改建等方式,按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其他市县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与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面积、使用性质、产权归属、设计标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