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并将信用信息作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参考依据,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相关补贴和奖励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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