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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