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运营秩序、应急处置和服务退出等相应事务进行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