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有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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