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或者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低价或者无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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