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实际需求的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等产品。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