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停止相关的优惠措施: (一)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 (二)擅自改变主要场地或者主要设施用途的; (三)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 (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养老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继续享受优惠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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