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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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
第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境外组织和个人独资或者与境内...
第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
第三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编制、人社、卫生、...
第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 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置为事...
第四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
第十四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等事项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实施...
第五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人口、公共...
第十五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终止的,应当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经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安置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
第六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本地户籍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
第十六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
第七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或者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
第十七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利用专业设施、场地、人员等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鼓励养老...
第八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尊重入住老年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保证其配备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条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对...
第九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九条 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行业...
第十九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入住老年人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省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对入住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集中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适合老年人食用、保证基本营养的膳食,不得要求入住老年人自...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做好入住老年人的住房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和用具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保护入住老年人...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需要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原因终...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养老机构发展规划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
第三十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三十条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接收高龄、失能等经济困难的本地户籍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在养老机构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以及日常运营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养老机构扶持优...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养老机构的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对接到的投...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可以要求有关行政主管...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第四十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停止相关的优惠措施: (一)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行...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