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