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养老机构的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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