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和终止手续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