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境外组织和个人独资或者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省级以上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 前款规定以外组织和个人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养老机构还需要履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