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编制、人社、卫生、消防、价格、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管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