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符合海南省情的养老服务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