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等事项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并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