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 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依法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许可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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