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