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