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