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接收高龄、失能等经济困难的本地户籍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运营和寄养等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