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在养老机构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照料、病患陪护等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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