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需要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做好老年人的安置服务工作,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服务协议未对安置服务事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监督养老机构安置方案的执行,并提供相应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