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入住老年人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由入住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