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照料护理等级; (五)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六)服务期限和地点;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暂停服务的情形以及安置义务; (九)终止的情形以及安置义务; (十)意外伤害责任认定; (十一)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省民政部门应当提供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参照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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