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省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对入住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照料护理。 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经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后,及时变更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