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本地户籍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敬老院的管理、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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