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规范,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