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利用专业设施、场地、人员等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鼓励养老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定制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