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保证其配备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条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