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销售以及进出省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农产品监督抽查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被抽查人应当配合。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经抽查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禁止销售,责成生产者追回已销售部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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