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特定农产品的监督抽查,阻止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定农产品运离产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