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农产品来源和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方便查询农产品生产等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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