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农产品经营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农产品经营 第三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追回农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