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

第十九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淘汰的其他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四)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 (五)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 (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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