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产品品种、名称、数量及来源;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鼠害的发生、防治以及动植物死亡、无害化销毁处理情况; (四)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地点; (五)出售农产品的产地、品种、名称、数量、时间、流向; (六)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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