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销售时应当附具合格证明,并标注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