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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