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港澳同胞、海外人士及其社会团体、企业的捐赠,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台湾同胞及其社会团体、企业的捐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