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港澳同胞、海外人士及其社会团体、企业的捐赠,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台湾同胞及其社会团体、企业的捐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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