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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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和华侨企业(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 第三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华侨捐赠应当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迫华侨捐赠或者向华侨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华侨捐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 县... 第五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具体办法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 第六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捐赠人要求对捐赠情况给予保密的,受赠人应当保密。需要公开报道和表彰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七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华侨捐赠财产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 第八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华侨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人应与捐赠人就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人... 第九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受赠人接受华侨捐赠的财产应当办理受赠手续,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实行专项管理。 受赠财产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因城乡建设或教育、卫生等资源布局调整等原因需要撤销、终止、合并华侨捐赠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捐赠人和... 第十一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华侨捐赠工程项目的,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并通报原备案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捐赠人要求异地重... 第十二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拟撤销、终止、合并、拆迁的华侨捐赠项目,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 第十三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华侨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转让、抵押、拍卖,不得改变其性质... 第十四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对因不可抗力被毁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拟拆除、报废的华侨捐赠项目,由受赠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 第十五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受赠人负责对华侨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和维修。维修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管理权限向省人民政府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受赠人应当与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华侨捐赠项目管理责任书。 受赠人应当定期将受赠财产... 第十七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捐赠项目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并每年将本行政... 第十八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质询和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 第十九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对华侨捐赠的工程项目,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项... 第二十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捐赠人捐赠的进口物资,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受赠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强迫华侨捐赠或者向华侨摊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假借捐赠名义逃汇、骗汇、偷税、逃税、走私或者将捐赠的物资销售、转让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是国...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捐赠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港澳同胞、海外人士及其社会团体、企业的捐赠,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台湾同胞及其社会团体、企业的捐赠,依照国家...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