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华侨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转让、抵押、拍卖,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报告原备案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