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拟撤销、终止、合并、拆迁的华侨捐赠项目,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价值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由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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