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对因不可抗力被毁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拟拆除、报废的华侨捐赠项目,由受赠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由原备案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受赠人应当及时将拟拆除、报废项目的有关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