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受赠人负责对华侨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和维修。维修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管理权限向省人民政府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必要的补助。 受赠人应当建立华侨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按照捐赠协议落实捐赠款物、项目的管理和建设。 受赠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