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捐赠项目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并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捐赠情况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