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质询和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捐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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