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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