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强迫华侨捐赠或者向华侨摊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