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受赠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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