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转让、抵押、拍卖华侨捐赠财产的; (二)侵占、损毁华侨捐赠项目的; (三)擅自拆迁华侨捐赠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